关于印发《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| 标题: | 关于印发《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 | 发文机关: | 财政部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文字号: | 财办〔2022〕36号 | 来源: | 财政部网站 |
| 主题分类: | 财政、金融、审计\财政 | 公文种类: | 通知 |
| 成文日期: | 2022年09月06日 |
- 标 题: 关于印发《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- 发文机关: 财政部
- 发文字号: 财办〔2022〕36号
- 来 源: 财政部网站
- 主题分类: 财政、金融、审计\财政
- 公文种类: 通知
- 成文日期: 2022年09月06日
关于印发《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财办〔2022〕36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5号)文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,财政部研究制定了《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自2023年1月1日起,浙江省、云南省、河北省、河南省、陕西省、海南省、湖北省、黑龙江省全面推广实施预算指标核算管理,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。各地应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整体部署,积极推广落实改革工作。
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情况,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。
附件: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(试行)
财 政 部
2022年9月6日
附件下载:
《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(试行)》
关于印发《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财办〔2022〕36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5号)文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,财政部研究制定了《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自2023年1月1日起,浙江省、云南省、河北省、河南省、陕西省、海南省、湖北省、黑龙江省全面推广实施预算指标核算管理,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。各地应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整体部署,积极推广落实改革工作。
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情况,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。
附件: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(试行)
财 政 部
2022年9月6日
附件下载:
《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(试行)》